3 月 27 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重要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此次调整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有力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此次政策调整中,商品房现房贷款支持政策得到显著强化。根据新规,缴存人若购买青岛市商品房现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时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上浮 10%。值得一提的是,这一上浮额度可与青岛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运用,且叠加后的贷款最高限额可达 150 万元。这一举措为购买现房的缴存人提供了更充足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加快现房交易的步伐。
与此同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也做出了调整。调整后,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 68 岁,女性不超过 63 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依然维持不超过 30 年的规定。此次借款人年龄上限的延长,进一步提升了缴存人的贷款能力,满足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购房贷款需求。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加大多子女家庭的购房支持力度,青岛市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大大减轻了多子女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经济压力,体现了政府对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的关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政策调整是经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慎审议通过的,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仍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此次政策调整是青岛市在住房保障领域的重要举措,后续将持续关注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完善,为广大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住房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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