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式推行商业房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惠及广大缴存职工

2025-04-03 10:59来源:新房网

  自 4 月 1 日起,济南市正式施行《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这一举措旨在减轻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还贷压力,让更多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福利。

  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 “商转公” 的办理有着明确规定。办理 “商转公”,需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且仅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此前已办理 “商贷 + 公贷” 组合贷款的情况,不在此次 “商转公” 业务受理范围内。同时,原商业贷款银行必须是济南当地 21 家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之一。

  据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介绍,想要申请 “商转公” 贷款,除需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外,还需满足五项特定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同时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确保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缴存标准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要求;具备足够的还贷能力,且无不良还款记录;愿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商转公” 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 70%。办理业务时,需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若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存在额度差,例如,原商业贷款剩余 100 万元,但公积金贷款最高只能贷 60 万元,差额部分需由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

  为合理调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济南依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对 “商转公” 业务实行动态管理。当个贷率高于 90%(含)时,暂停办理该业务;当个贷率降至 80%(含)及以下,并持续 3 个月时,恢复业务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揭贷款房屋存在被查封、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的情形,或者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且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将无法办理 “商转公” 业务。

  为避免业务过度集中,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济南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的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 “商转公” 业务:从即日起至 6 月 30 日,受理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发放的商业贷款;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受理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发放的商业贷款;自 9 月 1 日起,全面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 “商转公”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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