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自 4 月 1 日起,新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和已开户缴存单位的新职工,若按最低月缴存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需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195 元执行。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同时,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也同步按此标准执行。此次调整是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 号)以及《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 2024 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4〕2 号)相关规定作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新政策将助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广大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坚实的住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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