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03-05 16:58来源:新房网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 2 月 26 日起至 3 月 7 日。公众可通过该局官网等途径就文件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完善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重构市场和保障关系的重大改革,有利于推进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构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新建或存量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等的产权型住房保障形式。研究起草此类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落实方式和责任单位,将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后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筹集和建设、申请和配售、流转和退出、运营和管理。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申请配售、流转退出及运营管理。《征求意见稿》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新建或存量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引进人才和港澳居民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工薪收入群体,是指在户籍、基本养老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自有产权住房水平及人才资格认定等方面满足本办法设定的申请条件的群体。

  房源筹集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大致分为集中新建、存量筹集两种类型。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

  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新增供应单独选址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由市本级或区级实施机构根据具体项目需求提出用地申请并集中新建。

  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建设:利用依法收回的非住宅用地、已批未建土地、破产处置土地,变更土地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

  利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条件的旧小区、旧厂区、旧街区、城中村等项目按要求配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存量闲置政策性住房转用:闲置或已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存量政策性住房,在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合适等条件下,可由市、区主管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委托实施机构转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转用:满足已确权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产权合法明晰、无权属纠纷、使用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满足一定车位配比)等基本要求的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可由实施机构收购转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应遵循以需定购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视同仁对待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项目,与房地产企业协商谈判商品住房的收购价格。

  收购企业自持住房转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考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的要求执行。

  其他符合规定的住房

  户型与装修标准

  在户型设计方面,集中新建项目要求以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 120 平方米,与市场化商品住房瞄准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设计导向进行区分,减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入市对商品住房市场的影响;在装修标准方面,要求实行全装修交付。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设计标准:

  户型设计标准:集中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 120 平方米,存量转用的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集中新建项目的建筑品质应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智能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

  建筑品质标准:集中新建项目应依法完成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须符合设计、消防等现行有关住宅的标准和规范。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和规定及时实施建设,保证项目按计划推进。集中新建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居住区品质标准:集中新建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本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和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绿色环保、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海绵城市、无障碍环境等相关建设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采光通风、生活环境等要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时应将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主要分为住房有困难的户籍居民、港澳居民、人才三类。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居民、港澳居民和各类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请对象同时符合户籍居民、港澳居民和人才申购条件的,可按需选择其中一个类别进行申购。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了申请对象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须为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居民;

  本人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内在珠海市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处于在缴状态。公共租赁住房在保或轮候对象除外;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珠海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前 2 年内在本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 5 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港澳居民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港澳居民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申请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满 24 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因工作变动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 3 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珠海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前 2 年内在本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 5 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符合 “珠海英才计划” 等人才政策资格条件的人才;

  本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交社保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珠海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前 2 年内在本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 5 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本人或共同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配售

  公共租赁住房在保或轮候对象;

  困难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从事环卫、公交、消防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行业人员。

  销售单价及退出回购管理

  配售型保障房参照商品住房 “一房一价” 的做法,允许单套房源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与基准定价的上下浮动比例不得超过 ±10%。

  关于退出和回购管理,分为三类:

  购房人因自身意愿选择主动退出:应先在信息管理系统上自行出售,自出售之日起 24 个月未能售出方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回购;

  购房人因客观原因(如本人或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等)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同样应先在信息管理系统上自行出售,自出售之日起 6 个月未能售出方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回购;

  购房人违法违规使用房源的情形:应由实施机构按程序执行强制回购。回购价格 = 原购房价格(建筑部分 + 装修部分)-(原购房价格(建筑部分)×(使用年限 ×2%))- (原购房价格(装修部分)×(使用年限 ×10%))+(原购房价格(建筑部分 + 装修部分)× 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珠海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此外,配售型保障房主动退出无时间限制。购房人入住后确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出售,受让对象须为符合资格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出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回购公式的回购价格。自出售之日起 24 个月未能自行售出的,购房人可向实施机构提出回购申请。

  珠海首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别位于香洲区卫康路和高新区香山路,地基工程去年底已经启动。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后续珠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等工作将有更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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