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5〕17 号),对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该新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22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将为山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新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覆盖范围,涵盖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评价标准上,综合考量企业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以及市场行为等多方面因素,采用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
在评价流程上,每年 2 月中旬是房地产企业报送信用评价资料的时间节点,资料经县(市、区)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层层审核后,最终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公示和公布结果。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还增设动态考核机制,一旦企业出现不良信用信息,将及时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确保评价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直接与企业的监管待遇挂钩。获得 A 级的企业,不仅可享受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比表彰、企业管理人员优先入选国家和省级专家库等福利,还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上得到酌情减少,部分企业在资金监管额度上也能获得一定优惠;而被评为 D 级的企业,则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表彰活动,同时提高监管资金留存额度,以此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此次山西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是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一次有力升级。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能够有效约束企业行为,减少违法违规现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推动监管方式向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转变,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性。长远来看,新规将激励企业重视自身信用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增强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助力行业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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