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 租金按市场价6-8折计取
近日,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提到: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本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并与所在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2.申请人为非厦门户籍人员需持有居住证;
3.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
4.未享受厦门市其他住房补贴;
5.符合具体项目批次租赁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按照以下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婚育证明(如申请单身公寓或一房户型无需提供婚育证明;申请二房户型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带小孩的提供有效证明;申请三房户型或楼中楼户型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子关系证明,离异带小孩的提供有效证明及亲子关系证明);
3.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
4.社保证明;
5.户口本或居住证(厦门户籍提供户口本,非厦门户籍提供居住证);
6.在厦无房户需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证明;
7.具体项目批次租赁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人才公寓户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自主选择租赁单身公寓、一房户型;2人户家庭可自主选择租赁单身公寓、一房户型、二房户型;3人户及以上家庭可自主选择任何户型。
第十一条 同一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时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符合条件且房源充足情况下可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分配采用轮候分配,原则上按照申请人才公寓时间先后为序。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明确)6折计取,第三年起租金按照市场评估价格8折计取。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房源。
1.人事关系调离高新区企业;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门区域购房的;
3.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未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6.私自转租、转包、出借、部分出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7.违反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租户条款。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